陈兆军是江苏无锡的一名律师。2004年,他被委派为一名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作免费法律援助辩护。这本是“例行公事”,却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疑点重重的侦破、公诉和审判,令他二十年无法释怀。他至今仍在帮大牢里喊冤的杀人犯做申诉工作。
1997年9月21日清晨5时许,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西锄村刘X初和唐X云夫妇发现:其年仅23岁的刘X芬和年仅2岁的孙女被杀死在家中二楼卧室。2004年,同村村民赵亚新、刘建林被抓捕,警方宣布该案告破。但在2005年开始的几次庭审中,两名嫌犯均称遭到严重刑讯逼供;此外,警方始终没找到供述中所指的凶器,唯一直接物证是现场留下的“仇”字。
或者是考虑这些因素,无锡中院在该案的先后两次判决中,留有余地仅判处主犯赵亚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争议多年来并未平息。主犯仍在服刑,而从犯已刑满出狱,也在喊冤。
两层小楼的东侧部分,即案发现场,已经在2001年拆除,周边的居民仍对该案印象深刻。刘虎 摄
转眼20年过去,无论是仍在牢狱中的赵亚新,还是已经出狱多年的刘建林,他们都拒绝认罪而连年申诉;他们称当年因刑讯逼供而违心做出有罪供述。
2023年上半年,笔者数次走访了凶案发生地,阅读了该案大量原始资料,采访了坚称无罪的“从犯”刘建林;与长期关注该案的律师陈兆军多次沟通。
凶案现场刘家两层小楼已于2001年因村中架设高压输电塔,被拆除了东侧房间,刑事卷宗中通过拍摄和文字重现的现场,现在是高压输电塔下的一块菜地,刘家两位老人也早已从此处搬走。
赵亚新2004年被抓后,两个未成年的女儿由其前妻带大。20年来,陈兆军律师一直与赵亚新的两个女儿保持联系,眼看着她们从小女孩,成长、结婚、生子。他坚持为赵亚新提供刑事申诉的法律援助。
时至今日,该案卷宗所记载的嫌犯供述和现场证据中仍有诸多矛盾无法解释,难以让赵亚新和刘建林两人和家属信服。对于凶案的两位无辜受害者来说,如果被卷入法网不幸的确不是真凶,也难言告慰死者、实现正义。
2016年,无锡市公安局政治部原副主任边宪华出版了案件纪实作品《致命邂逅》,其中“仇从何来”一章,基本可以视为无锡警方(宜兴是无锡下属县级市)对该案破案过程的较为权威的记载。
回到1997年9月21日清晨,血案发生后,宜兴市公安局的主要领导和无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团队均很快赶往现场。
边宪华在《致命邂逅》中这样描述血案现场:中心现场在刘家二楼东边刘X芬卧室,现场惨不忍睹,墙上、地上、床上,到处是喷溅状血迹、脑浆;阿芬仰躺地上,颅骨骨折脑组织外溢,头顶有挫裂伤;两岁女孩的遗体裹在一条夏被中,颅骨骨折脑浆迸裂,小眼睁得圆圆的;卧室护墙板上方,有用鲜写的“仇”字,触目惊心。
根据记载,刘家的二层楼坐北朝南,大门开在底层东屋,外为铁栅栏防盗门,内为未上锁的铝合金门。防盗门拉开30多厘米,挂锁锁在门内拉手上。内拉手上端与门连接处有印压痕迹,防盗门是被强扭开的。
据宜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母女俩系头部遭钝器击打,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警方通过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基本认定,凶手作案工具很可能是一把管子钳:凶手用管子钳撬开防盗门,上楼进入刘X芬母女卧室,持管子钳行凶杀人。根据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的有限痕迹,警方认定系一人进入中心现场作案,凶手身高在1.65米到1.75米之间,年龄在20-35岁之间,体态中等偏胖。
警方勘察现场发现,卧室写字台抽屉拉开,两条金项链、一直装有1000元现金的信封等财物原封未动,凶手似乎并不是为财而来,法医鉴定,刘X芬也没有受到性侵害。
综合上述多个因素,该案专案组推断:作案者对现场比较熟悉,清楚死者及其家人的生活规律,基本排除流窜作案,本地人作案可能性较大。
那个时候并无摄像头等安防设备,无锡市警方专案组对周边开展了大规模的排查。从金家村、王母村……专案组对案发地周边的9个自然村定人、定位、定时,开展地毯式排查。
当时,警方排查的重点方向是4类人员:熟悉刘家、与刘家有矛盾者;婚恋受挫或者破裂者、精神受刺激人员;有流氓、盗窃前科劣迹,年龄身高符合,有可能接触使用管子钳者;案发后去向不明者。
在持续了四个多月的大排查期间,办案警官走访村民2万余人次,排除20岁-35岁年龄段人员13654人,符合嫌疑犯刻画特征的可疑人员83名、重点嫌疑人员15名。经多方甄别,大多被否定,仅少数几人因条件限制,无法见底不能排除嫌疑。
虽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多年来该案始终未破;此后,宜兴警方成立了命案侦破指挥部,并将这起“9.20”血案列为主攻案件。7年间,该案的侦查案卷装订了整整9大本,共4000多页。
死者父亲刘X初开了一家蓄电池厂,在村里面算是很有钱的人。由于女儿、外孙女被杀久未破案,他自己对此进行了悬赏:提供有效破案线年,刘X初先后接到两封匿名信,自称掌握了行凶者信息,要求换取70万现金。刑警以刘X初名义试图与发信人联系后,这条线年,警方发现:匿名信来信者使用过的IC卡又被重新启用。根据这一线年出生的赵亚新——赵亚新的居住地距离案发地刘X初住宅不到100米。
2023年4月初,笔者在刘家老宅向南拍摄,赵亚新的老宅就是中间的房子,距离不超过100米。刘虎 摄
当年9月16日,赵亚新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抓捕,9月20日,根据赵亚新的供述,警方还抓捕了他的朋友刘建林。无锡警方认为,此次抓住了真凶。并很快将两人移送检察院批捕起诉。
2005年,该案一审在无锡中院开庭,赵亚新、刘建林在法庭上均当庭翻供,两人都自述受到了刑讯逼供。
当年12月31日,无锡中院的判决中,并未谈及赵亚新、刘建林所述的“刑讯逼供”的指控,对这起一案两命、受害者之一还是两岁幼童的重大命案,法官表达了某种审慎。这份判决提出:赵亚新“论罪应判处死刑,但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
赵亚新一审被判处死缓,刘建林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法院还根据刘X芬父母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判决两人赔偿18.5万多元。
此后,赵亚新、刘建林以“没有杀人,有罪供诉是在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诱供下做出”等理由上诉。
2006年12月6日,江苏高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无锡中院在2008年4月7日的再次一审判决中,以赵亚新“论罪应当被判处死刑,但归案之初的认罪态度尚可等情节”,再次将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建林再次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0年7月31日,江苏高院的终审裁定中提出,虽两上诉人以及辩护人辩称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却未举出任何依据。而公安机关在原审开庭时,当庭否定有刑讯逼供、诱供行为,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正常,宜兴市看守所体检表证实赵亚新在送交看守所羁押时身体无异常情况。
从2004年9月被抓,再到2010年再审终审裁定,赵亚新、刘建林始终坚称受到刑讯逼供、诱供,其并未杀人。而该案的凶器始终没找到,唯一的定案直接证据,即现场留下的“仇”字,其证明效力也存在争议。
2004年,律师陈兆军接受当地司法部门指定,为涉及重大刑案可能判处死刑的赵亚新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在会见嫌犯人并多次阅卷之后,陈兆军律师和刘建林的辩护律师陆兆海均认为,该案并非如警方所述那样已经证据确凿,也排除不了合理怀疑。
2005年的法庭第一次审理中,陈兆军和陆兆海为赵亚新、刘建林均作无罪辩护。此后几年,该案经过上诉、发回重审,再审二审,再到20年后的今天,陈兆军仍然坚持自己的判断。
陈兆军回忆,庭审中一个重要的焦点是刑讯逼供是不是真的存在,而赵亚新和刘建林的多次笔录存在前后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问题,始终没有正真获得合理解释。
头盔用木棒敲击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虽然警方始终拒绝提供赵亚新的医疗记录,并由两名警员出面作证,声称并不存在刑讯逼供,但陈兆军根据赵亚新、刘建林的供述和警方提供的诸多细节,对其提出质疑。庭审中,
,警方证人自述的参与审讯的时间,恰恰回避了这一时段。陈兆军律师提出,是不是真的存在刑讯逼供,只有参与办案的民警以及当事人自己最清楚,但综合本案审理情况,有几点可以推定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首先,赵亚新自2004年9月16日被抓,到9月20日第一次做有罪供述,刚好是五天,而刘建林是在被拘后三天才第一次做有罪供述,这恰恰印证了他们被拘后,遭受五天和三天特审而被刑讯逼供所带来的结果。
其次,根据狱医松的证言,宜兴市看守所确实存在特审室,而且在将嫌疑犯带去审讯前必须体检,可以印证审讯确实存在不规范行为,也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方便。
根据公安部门自述以及赵亚新本人的自述,赵亚新被抓后确实受到过伤害,对其受伤至少挂水一次的事实确认并无异议。
对此次赵亚新受伤接受治疗的过程,宜兴市公安局提交无锡中院的《情况说明》中称,9月21日早上八点提审时发现赵亚新受伤,此后得知是20号晚上,因赵亚新违反监规被打,相关责任人被处分;而椐赵亚新的管教蒋顺洪、陆永健陈述,他们是在21号早上对赵亚新进行例行教育时,因赵亚新不服管教,自己碰到门上,而导致受伤,他们因此受到处分。
陈兆军律师质疑,所谓的相关责任人被处分,未见相关书面意见,至少应该提供这两位管教当年的工资和奖金发放情况予以印证,但警方始终未提供,又怎么就能说没有刑讯逼供?
据赵亚新所述,公安机关审讯时曾采取体罚措施,导致他“脚烂了”,还吊了四瓶盐水,其医疗记录上应该有这一记载,律师据此申请看守所和警方提供相关医疗记录,却被警方拒绝。
陈兆军律师认为,“看守所不是个体户,每一位犯人医疗所发生的费用,最终肯定是要财政来承担,没有书面记录明显不合常理。”
刘建林告诉笔者,2004年9月下旬,(根据警方记载,应为9月21日),他被带到宜兴市公安局看守所的“特审室”。
据边宪华在《致命邂逅》描述的破案过程,以及该案的卷宗、辩护词等信息,可以还原赵亚新被纳入警方视野,并最终以重大嫌疑人身份被抓的过程。
根据警方的记录,“敲诈信”中,要求刘X仁在宜兴电视台和和桥菜场等公共场所,以招工为名公布联系方式。刘X仁报警后,警方安排刑警与来电人周旋沟通,但几次联系后,来电者销声匿迹。
警方认为,刘X仁被匿名信“敲诈”一案,与武汉这一案例似乎有异曲同工之处。专案组请来文字鉴定专家,鉴定认为该敲诈信系左手书写,伪装明显,与现场留下血字“仇”,不能做出同一认定。
后来,赵亚新糊里糊涂的将这张IC卡送给刘XX。刘XX收到IC卡后,不慎遗失到自己的床下,直到2004年意外找到并使用,这才牵出赵亚新。
赵亚新口供中所述通过熟人介绍认识的“四哥”,经过警方调查,赵亚新所述的熟人名为王X华,也是本地人。但遗憾的是,他却在赵亚新被抓后不久,在常州死于一场交通事故。
站在赵亚新的角度,这至少说明他口供并非信口瞎编,本来是有机会得到进一步核实的,也说不上他把嫌疑和责任推给死者——显然身在囹圄的他,也没有能力杀人灭口。但此人的死,的确他百口莫辩,陷入死局。
综合该案的一审、二审、再审一审和再审二审,除了赵亚新和刘建林的口供,该案并无有力的直接证据。现场留下的血字“仇”字是谁所写,成为控辩交锋的焦点。
因此,合理的解释可能是,赵亚新是在刑讯逼供下,在讯问者的诱导下进行了胡乱供述。
警方的勘察笔录显示,“仇”字的具置在死者的头部,距东墙90厘米,离地高度分别为35厘米和61厘米。陈兆军律师质疑:如果赵亚新是半蹲着写的仇,怎会是离地只有35厘米?假使赵亚新写“仇”字的位置记错了,那么他站在死者头部的位置要全部蹲下身来才能写字,而死者距墙只有20厘米,赵亚新的身体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在这一个位置写下“仇”字。
陈兆军律师认为,“仇”字不排除是死者刘X芬在死前抬手用血手印写下,意在提示家人为其报仇,仇杀的可能性明显较大。其这样认定基于四点理由:即死者所处的位置只能左手可写、仇字的高度刚好在左手可及范围、死者只有左手手指有血迹而右手没有、一个仇字颤抖模糊符合生命垂危之人临终所留特征。无锡中院对陈兆军律师的意见并未采纳。
对此,陈兆军表示,江苏高院在庭审中,最高法的鉴定人在回答辩护人的提问时,其自己也无法回答如何用百分比来解释他们的倾向性意见,但最终也认可该鉴定意见为“不确定性”意见。
同样的检材,在该案重审审理时,公诉机关重新委托西南政法大学的专家李纯实鉴定,却得出是赵亚新所写的“肯定性”结论。陈兆军律师质疑:最高法会同国家最高三个司法机构的顶级专家都得不出肯定性结论,西南政法大学的专家连左手还是右手书写都确定不了,何来的底气得出结论?
对于赵亚新的作案动机,无锡中院第一次判决认定系赵亚新小时候被刘X初起了“小反革命”绰号而怀恨在心,直到几十年后,却引发杀机。
陈兆军律师质疑:赵亚新没有一点犯罪前科,但根据公安机关的笔录,他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惯犯——伪造现场舞蹈侦查、戴手套作案不留痕迹、鞋子在水里洗洗防警犬追踪、绕到回家烧毁物证等等。真是惯犯,或者只是被诱供?
“作为共同犯罪,两名当事人实施如此重大凶案,但多次口供中,事前居然没有预谋,也没进行准备。如何实施犯罪?何时实施犯罪?均没有过共识!
“不得不令人质疑,办案机关是不是真的未做鞋印鉴定,或者是做了鉴定,但却故意隐匿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公安机关称当年排查的嫌疑人中就有赵亚新和刘建林,但律师多次要求调阅当年的侦查卷宗,公诉机关却始终拒绝提供。事发当年已地毯式的排查数轮,两人究竟真的是在甄别的嫌疑人当中,还是已排除在外,只有公安机关能够说得清。
陈兆军律师从官方推荐的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该案,至今已经将近20年。多年来,赵亚新、刘建林长期拒绝认罪,坚持申诉。而
赵亚新的父亲在赵被抓的第二年就撒手人寰。当年两个未成年女儿相依为命,被打上了“杀人凶手亲属”的标签,生活感情等颇为不顺——四代人的命运因此被改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