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记者 罗沙)记者1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得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来印发《关于处理偷盗油气、损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依法惩治偷盗油气、损坏油气设备等违法,保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
定见清晰,在施行偷盗油气等行为过程中,损坏正在运用的油气设备,选用切开、打孔、撬砸、拆开手法的,能够直接确定为“损害公共安全”,但显着未损害公共安全的在外;选用开、关等手法损坏正在运用的油气设备的,则要进一步的依据证明“足以引发火灾、爆破等风险”,才干确定为“损害公共安全”。
定见规则,着手施行偷盗油气行为,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目的,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偷盗方针的,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许运输东西到达“数额较大”规范三倍以上的,带着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开、打孔、撬砸、拆开东西的,以偷盗罪(未遂)追查刑事责任。
定见一起规则,在一起偷盗油气、损坏油气设备等违法中,实践操控、为主出资或许安排、策划、纠合、雇佣、指派别人参加违法的,应当依法确定为主犯,其别人员在一起违法中起最大的效果的,也应当依法确定为主犯。
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通一起偷盗油气,没有使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当,仅仅是使用其易于挨近油气设备、了解环境等便利条件的,以偷盗罪的一起违法论处。
明知是违法所得的油气而予以窝藏、搬运、收买、加工、代为出售或许以其他方法粉饰、隐秘,契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则的,以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