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在黄土高坡上的临县,一条条的沟壑千姿百态。白某一家常年生活在山上,以其为首的五名宗族成员,使用其对当地地势地貌了解了解,选取不易让人发现的沟壑,置办了发电机、电锤、镢头、铁锹,打洞挖“土龙骨”卖钱。一向继续一个多月,李某得知这一音讯后,与五名朋友闲谈,决议去白某的“地盘”悄然挖。当晚,六人连夜赶到白某等人挖开的“龙洞”,使用白某等人的东西,盗掘该地的“土龙骨”,直到次日上午9时许,被白某等人撞个正着。
随后,白某等人对李某等人进行殴伤,并要求六人花钱私了,因李某等人的家族报警,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警方共抄获古脊椎动物化石近80 kg。经判定该化石归于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维护和科学研讨价值。经审查,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为嫌疑犯白某、李某等11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土龙骨”是当地对古代犀牛、大象、骆驼、鹿等大型哺乳动物的骨骼化石的俗称,又称“龙骨”。
它是地球千百万年变迁中的宝贵资源,是地质历史时期生命存在的依据,对研讨生物演化进程有及其重要的效果,首要散布于山西、内蒙古、陕西、河北等地,中医记载其有必定的药用价值,具有冷静、安神、止血等成效。近代,其医疗效果早已被许多新发明的药剂所替代,所以,考古价值和科研价值要远大于它的药用价值。
近年来,各地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因盗掘行为被埋丧身的亦不在少数,检察官在这里宣布慎重提示:挖龙骨不是生财道!不论是何种盗掘行为,对盗掘者自身的人生安全都存在巨大危险;同时会导致当地生态环境问题;更将直接损坏宝贵古生物化石的保存环境,给科学研讨带来不可估量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