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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答应,汤某华从包某忠、张某香配偶及陶某军、秦某彬处购买了冒充“东成”“牧田”等名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外包装纸箱、大塑料包装盒,大举拼装冒充的“东成”“牧田”等各类类型的电动工具进行出售。4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保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决。
本年48岁的被告人汤某华,系启东市吕四港镇一家个体户,平常主要从启东市天汾电动工具商场批发一些电动工具回去出售。他在运营中发现,许多客户在购买时只认品牌,一些拼装的电动工具只需贴上“东成”“牧田”等品牌的标签后,价格简直就翻了倍。在暴利面前,汤某华就动起了歪心思。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从2016年下半年开端,汤某华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答应,从被告人陶某军处购买了部分冒充“东成”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外包装纸箱、从别人处购买部分冒充“牧田”“makita”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从被告人包某忠、张某香配偶处购买标有冒充“东成”字样的大塑料包装盒,并从别人处购买电动工具零配件,租借被告人包某忠配偶家的厂房内拼装了冒充的“东成”“牧田”“makita”牌的各类类型电动工具。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汤某华将拼装的上述冒充注册商标的各类电动工具连续出售,不合法运营额计人民币79万余元,另于2018年3月14日被查获冒充“牧田”牌的0810电镐300台,价值人民币5.1万元,不合法运营额算计人民币84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包某忠配偶为获取不合法利益,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答应,于2017年5月经与汤某华共谋后,从外地购进冒充“东成”标识的模板,并于2017年8月起出产冒充“东成”牌DCJZ10-10B充电型起子电钻、相配套的带有“东成”标识的小塑料包装盒及与“东成”牌26、28电锤相配套的带有“东成”标识的大塑料包装盒。被告人包某忠配偶施行出产、出售冒充“东成”牌电动工具,不合法运营额算计人民币13万余元。一审另查明,被告人陶某军为获取非一审另查明,被告人陶某军为获取不合法利益,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答应,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托付被告人秦某彬出产带有“东成”注册商标标识的角磨机、切割机、手电钻等类型电动工具的外包装盒78070件,不合法运营额计人民币16万余元,后加价出售给被告人汤某华等人。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汤某华独自或许伙同被告人包某忠、张某香为获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间汤某华情节很严重,包某忠、张某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依法应追查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军、秦某彬为获取不合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不合法制作、出售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归纳各被告人的违法情节,法院作出如下判定:被告人汤某华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包某忠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张某香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陶某军、秦某彬犯不合法制作、出售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遍地罚金9万元。
被告人汤某华以为,一审判定量刑过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恳求对其适用缓刑。南通中院经审理,保持了原判。
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答应,汤某华从包某忠、张某香配偶及陶某军、秦某彬处购买了冒充“东成”“牧田”等名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外包装纸箱、大塑料包装盒,大举拼装冒充的“东成”“牧田”等各类类型的电动工具进行出售。4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保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决。
本年48岁的被告人汤某华,系启东市吕四港镇一家个体户,平常主要从启东市天汾电动工具商场批发一些电动工具回去出售。他在运营中发现,许多客户在购买时只认品牌,一些拼装的电动工具只需贴上“东成”“牧田”等品牌的标签后,价格简直就翻了倍。在暴利面前,汤某华就动起了歪心思。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从2016年下半年开端,汤某华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答应,从被告人陶某军处购买了部分冒充“东成”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外包装纸箱、从别人处购买部分冒充“牧田”“makita”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从被告人包某忠、张某香配偶处购买标有冒充“东成”字样的大塑料包装盒,并从别人处购买电动工具零配件,租借被告人包某忠配偶家的厂房内拼装了冒充的“东成”“牧田”“makita”牌的各类类型电动工具。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汤某华将拼装的上述冒充注册商标的各类电动工具连续出售,不合法运营额计人民币79万余元,另于2018年3月14日被查获冒充“牧田”牌的0810电镐300台,价值人民币5.1万元,不合法运营额算计人民币84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包某忠配偶为获取不合法利益,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答应,于2017年5月经与汤某华共谋后,从外地购进冒充“东成”标识的模板,并于2017年8月起出产冒充“东成”牌DCJZ10-10B充电型起子电钻、相配套的带有“东成”标识的小塑料包装盒及与“东成”牌26、28电锤相配套的带有“东成”标识的大塑料包装盒。被告人包某忠配偶施行出产、出售冒充“东成”牌电动工具,不合法运营额算计人民币13万余元。一审另查明,被告人陶某军为获取非一审另查明,被告人陶某军为获取不合法利益,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答应,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托付被告人秦某彬出产带有“东成”注册商标标识的角磨机、切割机、手电钻等类型电动工具的外包装盒78070件,不合法运营额计人民币16万余元,后加价出售给被告人汤某华等人。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汤某华独自或许伙同被告人包某忠、张某香为获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间汤某华情节很严重,包某忠、张某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依法应追查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军、秦某彬为获取不合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不合法制作、出售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归纳各被告人的违法情节,法院作出如下判定:被告人汤某华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包某忠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张某香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陶某军、秦某彬犯不合法制作、出售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遍地罚金9万元。
被告人汤某华以为,一审判定量刑过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恳求对其适用缓刑。南通中院经审理,保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