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集企业关心逐渐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方针执行的告诉》(〔2018〕104号)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变革,优化营商环境,激起商场生机,现将进一步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施行方法变革办法发布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12种产品(见附件1)不再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办理,认监委刊出相关认证组织和实验室所触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运营事物的规划,对应指定认证组织应刊出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4种产品(见附件2)转为自我声明点评方法,相关企业可选择由指定认证组织按既有方法来进行认证,也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施行规矩》选用自我声明方法证明产品可以继续契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结产品契合性信息报送。
CNCA-C09-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信息技术设备》
CNCA-C11-07: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设备》
CNCA-C19-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
CNCA-C19-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
CNCA-C08-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音视频设备》
CNCA-C11-08: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机动车辆直接视界设备》
CNCA-C11-14: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轿车行进记录仪》
CNCA-C11-1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车身反光标识》